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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 不收取费用

  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财政部下发通知重申,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一通知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收费问题的规定加以细化。

  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则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此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发改委强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记者李静睿)

编辑: 杨华      来源: 新华网  2008-07-22 09:16    【关闭本页】 【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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