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申已成防洪堤安全管理的通告
江津府布〔2009〕22号
为了加强对已成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防洪堤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重申通告如下:
一、禁止破坏、侵占、损毁防洪堤及其附属设施。
二、几江、德感滨江路路面以下至防洪堤堤脚线以外60米以内为防洪堤保护范围。
三、在防洪堤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体;不得从事爆破、燃烧、打井、钻探、采砂、采石、拦河以及在滩地取土等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危及防洪堤安全的垦植。
四、在防洪堤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防洪堤护坡上设置的梯步、马道属于防洪堤维护通道,一律禁止无关人员通行。
六、镇(街道)堤防工程由所在镇(街道)依法切实加强维护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09年6月12日 |